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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各国政治——外交知识系列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3日 点击数:

亚洲各国政治

中 国

 韩 国韩国现行宪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新宪法规定,韩国实行三权鼎立、依法治国的体制。根据这部新宪法,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全国武装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国家,总统任期5年,不得连任。总统是内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等;同时,总统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作为总统主要行政助手的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批准。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定重要的国家政策。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用启动弹劾程序的方式对总统进行制约,使其最终对国家宪法负责。韩国实行一院制。国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任期4年,国会议长任期2年。宪法赋予国会的职能除制定法律外,还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对外宣战等国家事务,以及弹劾总统的权力。韩国法院共分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的裁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案件。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

 日 本国家象征:天皇明仁(Akihito),1989年1月即位,年号“平成”。  日本皇室发布新版“全家福” 日首相咨询机构提出允许皇族女性继承皇位报告书 国家政要:首相麻生太郎 (Taro Aso) ,2008年9月任职;参议院议长江田五月(Eda Satsuki),2007年8月当选;众议院议长河野洋平,2003年11月任职。行政区划:日本的都、道、府、县是平行的一级行政区,直属中央政府,但各都、道、府、县都拥有自治权。全国分为1都(东京都:Tokyo)、1道(北海道:Hokkaido)、2府(大阪府:Osaka、京都府:Kyoto) 和43个县(省),下设市、町、村。其办事机构称为“厅”,即“都厅”、“道厅”、“府厅”、“县厅”,行政长官称为“知事”。每个都、道、府、县下设若干个市、町(相当于中国的镇)、村。其办事机构称“役所”,即“市役所”、“町役所”、“村役所”,行政长官称为“市长”、“町长”、“村长”。宪法及政治: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阿富汗【简史】15世纪以前是欧洲、中东对印度和远东贸易、文化交流的中心。15世纪末欧洲至印度的海路开辟后,阿变得闭塞。174 7年,阿人民赶走外国侵略者,建立起独立的一度强盛阿富汗王国,成为仅次于奥斯曼帝国的穆斯林国家。19世纪后,阿成为英国和沙俄角逐的场所。1838—1842年英国发动第一次侵阿战争失败;1878年英第二次侵阿并与阿签订甘达马克条约,阿丧失外交权。1885年沙俄强占阿领地“彭迪”绿洲。1893年阿国王阿卜杜尔·拉赫曼和英国签订阿富汗和英属印度间的“杜兰线”新国界协定。1895年英俄缔结协定,私分帕米尔地区,并将瓦汗地区划为英俄缓冲地区。1919年阿富汗人民打败英国的第三次入侵后获得独立,并定8月19日为阿富汗独立日。1929年1月阿右翼宗教势力和部族武装在英唆使下暴动,推翻了阿曼努拉王朝。同年,出身王族的纳第尔自法国返阿,击败部族武装,自立为王。1933年11月,纳第尔国王被刺,其子查希尔继位。 1973年前首相达乌德发动军事政变,推翻查希尔王朝,成立阿富汗共和国,达乌德掌权。1978年4月,阿人民民主党发动军事政变,推翻政府,改国名为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塔拉基执政。次年9月,人民民主党内讧,哈菲佐拉·阿明杀死塔拉基取而代之。1979年12月苏军武装入侵阿富汗,推翻阿明政权,扶植巴布拉克·卡尔迈勒傀儡政权。阿富汗人民为了维护民族独立,掀起了反对外国侵略的武装斗争,建立了许多武装抵抗组织。1987年11月,阿富汗大支尔格会议做出决定,将阿富汗民主共和国正式改名为阿富汗共和国。1989年2月15日,苏联被迫从阿全部撤军。 苏联撤军后,由于各派在权力分配上无法取得一致,阿富汗爆发内战。1992年4月16日,纳吉布拉总统宣布辞去一切职务。1992年4月28日,改国名为阿富汗伊斯兰国。同年12月,伊斯兰促进会主席拉巴尼当选为阿富汗过渡政府总统,任期二年,但由于拉巴尼逾期拒不交权,阿国内各派权争加剧,军事冲突愈演愈烈。1994年学生武装“塔利班”异军突起。1996年塔利班将拉巴尼政权逐出喀布尔,建立政权。1997年10月改国名为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9·1

 东帝汶 阿联酋 巴基斯坦 沙特阿拉伯 巴 林 印 尼 泰 国

 尼泊尔 卡塔尔

 土耳其:政治:现行宪法于1982年11月7日通过并生效,是共和国第三部宪法。宪法规定:土为民族、民主、政教分离和实行法制的国家。大国民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实行普遍直接选举,18岁及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只有超过全国选票10%的政党才可拥有议会席位。2007年10月, 土耳其全民公决通过宪法修正案 ,这项宪法修正案将现行的议会选举总统制改为全民直选;总统任期由7年降至5年,可以连任一届;每届议会的执政期限由目前的5年一届改为4年一届。

 孟加拉国 哈萨克斯坦 缅 甸 越 南 阿 曼 菲律宾 黎巴嫩 巴勒斯坦 亚美尼亚

土库曼斯坦 蒙 古 老 挝 约 旦

 柬埔寨:国家政要: 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 (Norodom Sihamoni),2004年10月就任; 首相洪森 (Hun Sen) ,2004年7月任职;参议院议长谢辛 (Chea Sim),1999年3月任职;国会议长韩桑林,2006年3月任职。太皇诺罗敦·西哈努克(Norodom Sihanouk),2004年10月7日宣布退位。奉辛比克党前主席诺罗敦·拉那烈 (Norodom Ranarith)。政治:宪法规定,柬埔寨系君主立宪制王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国家元首、国家军队最高司令、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根据首相建议并征得国民议会主席同意后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议长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议长、副议长组成的9人王位委员会从王族后裔中推选产生新国王。国民议会是柬埔寨全国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参议院为国家立法机构,有权审议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每届任期6年。柬宪法规定,国家法案须经国民议会、参议院和宪法委员会审议通过,最后由国王签署生效。在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出国期间,参议院议长代理国家元首职责。2004年7月,柬埔寨颁布实施新增宪法条款。该条款规定,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次性投票方式决定国民议会领导层人选和批准新政府。

 科威特 塞浦路斯 阿塞拜疆 塔吉克斯坦 朝 鲜 文 莱 伊 朗

 新加坡:国家政要:总统纳丹(S.R. Nathan),1999年9月1日就任,任期六年;总理李显龙(Lee Hsien Loong),2004年8月宣誓就职,2006年5月再次当选,5月30日宣誓就职;内阁资政李光耀(Lee Kuan Yew) ,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长期担任总理,1990年11月辞去总理职务,改任内阁资政。政治:宪法规定: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总统有权否决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部门职位任命;可审查政府行使内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谐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以及调查贪污案件。总统顾问理事会受委向总统提供咨询与建议。总统在行使某些职权,如主要公务员任命时,必须先征求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占国会议席多数的政党组建政府。

 伊拉克 斯里兰卡 格鲁吉亚 吉尔吉斯斯坦

 印 度: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宪法规定印度为联邦制国家,是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印度采取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联邦议会及邦议会组成“选举团”选出,每届任期五年。总统依照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使职权。议会由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组成。联邦院共244席,议员由各邦及中央直辖区立法院议员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3。 联邦院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宪法规定副总统为法定的联邦院议长。人民院为国家主要立法机构,其主要职能为:制定法律和修改宪法;控制和调整联邦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对联邦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并有权弹劾总统。人民院共545席,其中543名议员通过选举产生,另外2名议员由总统直接任命,每五年举行一次大选。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有权解释宪法、审理中央政府与各邦之间的争议问题等。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委任。总检察长由总统任命,其主要职责是就执法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完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对宪法和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各邦设有高等法院,县设有县法院。